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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首次詳解房地產稅改革試點,釋放重磅信號!

2021-12-16 13:33    第一財經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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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國人大網公開了兩份房地產稅改革試點相關文件。

  一份是財政部部長劉昆對《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的說明(后附全文);

  另一份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后附全文)。

  這兩份文件是今年10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中的內容。這兩份文件相關內容可以讓老百姓更好地理解房地產稅改革試點。

  房地產稅為何先試點后立法?

  劉昆在上述《草案》說明中解釋,由于房地產市場全國差異很大,實際情況十分復雜,房地產稅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漸進、穩(wěn)妥推進。

  他表示,在總結上海市、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新形勢新情況,進一步深化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可以發(fā)揮試點對整體改革的示范、突破、帶動作用,強化房地產調控需求側管理,穩(wěn)定市場預期,也為今后全國統(tǒng)一立法積累經驗、創(chuàng)造條件。為此,建議“先深化地方試點、再國家統(tǒng)一立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為穩(wěn)妥推進改革試點提供法律保障。

  征稅范圍確定有何考量?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后附全文),試點地區(qū)的房地產稅征稅對象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類房地產,不包括依法擁有的農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地產稅的納稅人。非居住用房地產繼續(x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執(zhí)行。

  劉昆解釋,考慮到目前我國城鄉(xiāng)經濟社會發(fā)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總體上仍有較大差距,為減少試點對農村居民的影響,對依法擁有的農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納入試點征稅范圍。

  他表示,為避免對企業(yè)生產經營帶來影響,此次試點對非居住用房地產繼續(x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執(zhí)行,征稅范圍、計稅依據、稅率、稅收優(yōu)惠和征收管理等維持現(xiàn)行制度不變,確保試點期間稅負平移。

  為何人大不對房地產稅稅率等做規(guī)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房地產稅改革試點決定中,沒有涉及試點地區(qū)房地產稅稅率、計稅依據、減除標準等稅制要素。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前述審議報告中稱,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我國居住用房地產的情況較為復雜,各類人員的住房需求、稅收負擔能力差異較大,對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適用稅率、減除標準等稅制要素,建議授權國務院在改革試點過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時調整完善,形成成熟經驗后再在法律中統(tǒng)一規(guī)定,授權決定可不對相關內容作出規(guī)定。

  試點辦法及具體方案要吸納這些建議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房地產稅改革試點決定,國務院制定房地產稅試點具體辦法,試點地區(qū)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財政部 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公開表示,將依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起草房地產稅試點辦法(草案),按程序做好試點各項準備工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前述審議報告稱,在審議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對推出房地產稅的時機,授權決定關于試點范圍等具體內容的規(guī)定如何與立法法相關規(guī)定進行銜接,如何處理好房地產存量和增量的關系,如何針對實踐中居住用房地產的復雜情況進行分類處理、穩(wěn)妥推進等問題提出了意見。同時,還對試點征收房地產稅的一些具體制度安排提出了建議。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試點地區(qū)人民政府在制定試點辦法和具體執(zhí)行過程中,認真研究吸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積極穩(wěn)妥推進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充分考慮實踐中各種復雜情況和可能出現(xiàn)的社會影響,充分考慮各類人員的基本住房需求和稅收負擔能力,認真研究論證,積極做好宣傳引導。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完善試點辦法,適時推進房地產稅立法。

  對《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財政部部長 劉 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我受國務院委托,現(xiàn)對《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作說明。

  一、基本情況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房地產稅立法與改革工作。2011年,經國務院同意,上海市、重慶市開展了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2013年以來,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財政部會同有關方面積極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由于房地產市場全國差異很大,實際情況十分復雜,房地產稅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漸進、穩(wěn)妥推進。

  在總結上海市、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新形勢新情況,進一步深化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可以發(fā)揮試點對整體改革的示范、突破、帶動作用,強化房地產調控需求側管理,穩(wěn)定市場預期,也為今后全國統(tǒng)一立法積累經驗、創(chuàng)造條件。為此,建議“先深化地方試點、再國家統(tǒng)一立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法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為穩(wěn)妥推進改革試點提供法律保障。按照以上工作考慮,財政部、司法部會同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稅務總局等方面研究起草了《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

  二、草案的主要內容

 ?。ㄒ唬┱鞫悓ο蠛图{稅人。試點地區(qū)的房地產稅征稅對象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類房地產,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地產稅的納稅人??紤]到目前我國城鄉(xiāng)經濟社會發(fā)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總體上仍有較大差距,為減少試點對農村居民的影響,對依法擁有的農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納入試點征稅范圍。

  為避免對企業(yè)生產經營帶來影響,此次試點對非居住用房地產繼續(x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執(zhí)行,征稅范圍、計稅依據、稅率、稅收優(yōu)惠和征收管理等維持現(xiàn)行制度不變,確保試點期間稅負平移。

 ?。ǘ┲贫ǚ康禺a稅試點辦法和具體實施細則。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后,國務院將制定房地產稅試點辦法,明確具體試點政策。試點地區(qū)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細化改革試點落地措施。房地產稅征管涉及大量自然人,為確保有效征管并優(yōu)化納稅服務,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試點地區(qū)人民政府將構建科學可行的征管模式和程序。

 ?。ㄈ┰圏c地區(qū)的確定。國務院按照積極穩(wěn)妥的原則,統(tǒng)籌考慮深化試點與統(tǒng)一立法、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等情況確定試點地區(qū),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四)試點期限和啟動時間。試點期限為五年。試點過程中,國務院將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試點情況,需要繼續(xù)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條件成熟時,及時制定法律。試點實施啟動時間由國務院確定。

  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1年10月22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于10月20日上午對國務院提請審議的《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為引導住房合理消費和土地資源節(jié)約集約利用,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以積極穩(wěn)妥的方式推進房地產稅立法與改革,是必要的,贊成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草案基本可行,贊成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于10月20日下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決定草案進行了審議。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司法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決定草案總體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我國居住用房地產的情況較為復雜,各類人員的住房需求、稅收負擔能力差異較大,對房地產稅的計稅依據、適用稅率、減除標準等稅制要素,建議授權國務院在改革試點過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時調整完善,形成成熟經驗后再在法律中統(tǒng)一規(guī)定,授權決定可不對相關內容作出規(guī)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刪除決定草案第二條、第三條。

  二、有的常委委員提出,草案規(guī)定授權期限為五年,但何時起算不清楚,建議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規(guī)定修改為:本決定授權的試點期限為五年,自國務院試點辦法印發(fā)之日起算。

  在審議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對推出房地產稅的時機,授權決定關于試點范圍等具體內容的規(guī)定如何與立法法相關規(guī)定進行銜接,如何處理好房地產存量和增量的關系,如何針對實踐中居住用房地產的復雜情況進行分類處理、穩(wěn)妥推進等問題提出了意見。同時,還對試點征收房地產稅的一些具體制度安排提出了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試點地區(qū)人民政府在制定試點辦法和具體執(zhí)行過程中,認真研究吸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積極穩(wěn)妥推進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充分考慮實踐中各種復雜情況和可能出現(xiàn)的社會影響,充分考慮各類人員的基本住房需求和稅收負擔能力,認真研究論證,積極做好宣傳引導;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完善試點辦法,適時推進房地產稅立法。

  經與有關部門研究,建議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決定草案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決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為積極穩(wěn)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與改革,引導住房合理消費和土地資源節(jié)約集約利用,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工作。

  一、試點地區(qū)的房地產稅征稅對象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類房地產,不包括依法擁有的農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地產稅的納稅人。非居住用房地產繼續(x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執(zhí)行。

  二、國務院制定房地產稅試點具體辦法,試點地區(qū)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試點地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科學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三、國務院按照積極穩(wěn)妥的原則,統(tǒng)籌考慮深化試點與統(tǒng)一立法、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等情況確定試點地區(qū),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本決定授權的試點期限為五年,自國務院試點辦法印發(fā)之日起算。試點過程中,國務院應當及時總結試點經驗,在授權期限屆滿的六個月以前,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試點情況,需要繼續(xù)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條件成熟時,及時制定法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試點實施啟動時間由國務院確定。

 ?。ㄋ苫ńW編輯 李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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