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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后城市戶籍子女能不能繼承農村宅基地?法院判了!

2023-06-05 15:17    中國普法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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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歸隱田園是中國人幾千年來不變的夢,

  但要實現這個夢,

  一個必不可少的前提是

  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

  民事主體依法對集體土地

  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

  作為農村村民的一項重要福利,

  它可以轉賣嗎?可以繼承嗎?

  先讓我們來看一則案例~

  案例介紹

  張某與王某為夫妻關系,其所在戶宅基地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qū)良渚街道某村某地塊。2011年,二人立下遺囑,遺囑中確認其所在戶的宅基地及地上附屬房屋歸幺女小張所有。

  2014年,張某去世,2020年,王某去世。二老去世后,就房屋繼承問題,小張的哥哥和姐姐訴至法院,他們認為小張系非農戶籍,不能繼承農村宅基地,故遺囑應當無效。

  法院判決

  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張的父母生前已就相應土地使用權進行了合理合法處分,二老在世時,小張亦承擔了主要的贍養(yǎng)義務,并參與出資建造了該房屋,其繼承權利并不存在戶籍障礙。最終法院判決遺囑有效。

  另外,小編還梳理了幾個宅基地使用權常見的法律問題。

  Q1:農村宅基地歸誰所有?

  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法條鏈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guī)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qū)的土地,除由法律規(guī)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guī)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Q2: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有何限制?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應按照規(guī)定進行審批建設,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xiāng)(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村莊規(guī)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Q3: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被繼承?

  分為兩種情況,若宅基地上尚未建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被單獨繼承;若宅基地上已經建有房屋,基于“地隨房走”“房地一體”的原則,宅基地使用權也隨之發(fā)生繼承。

  相關鏈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宅基地使用權因與特定社會身份相關,具有專屬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當事人享有。但是,若宅基地上已經建有房屋,該房屋屬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繼承。2020年,自然資源部等多部門聯合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作出明確答復: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zhèn)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Q4:宅基地使用權能否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員?

  很多村民由于進城居住生活,考慮到農村房屋閑置,便產生了出售房屋以獲取相應財產利益的想法,但是,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出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雙方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相關鏈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2018年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xiāng)村振興戰(zhàn)略的意見》提出要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農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不得違規(guī)違法買賣宅基地,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嚴格禁止下鄉(xiāng)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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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父母去世后城市戶籍子女能不能繼承農村宅基地?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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